詳細信息
標題 | 關于企業事假、病假規定的問題 |
---|---|
提交日期 | 2022-05-09 |
內容 | 您好,我想咨詢一下關于河南省鄭州市企業事假、病假規定的相關內容,謝謝。 |
受理回復
回復日期 | 2022-05-09 |
---|---|
回復單位 |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|
回復內容 | 您好,來信已收悉。針對您咨詢的問題答復如下: 1.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文件規定:“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,并具備以下條款:(一)勞動合同期限;(二)工作內容;(三)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;(四)勞動報酬;(五)勞動紀律;(六)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;(七)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。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,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?!?/p> 2.根據《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》(勞部發〔1994〕479號)文件內容規定:“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,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,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:(一)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;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。(二)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;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。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。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,其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?!?/p> 感謝來信,祝好! |